您所在的位置:首页>专题专栏>保密工作
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
发表日期:2010-06-05  编辑:市地质局  
一、不该说的国家秘密,绝对不说;
 
二、不该问的国家秘密,绝对不问;
 
三、不该看的国家秘密,绝对不看;  
 
四、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,绝对不记录;   
 
五、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;   
 
六、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;   
 
七、不在没有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;   
 
八、不用普通电话、明码电报、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;   
 
九、不准擅自复制国家秘密;   
 
十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、资料、物品参观、游览和探亲访友。
  最新信息  
  ·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[2010-06-05]  
  ·广东省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管理办法(试行)[2010-06-05]  
  ·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[2010-06-05]  
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43号地质大厦 邮编:528000
电话:0757-83032816 传真:0757-83320333
@版权所有:广东省佛山地质局